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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章 情法之论 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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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黄明远想看看这个段偃师到底有没有真本事。</p>

        当然主流思想还是认同礼,两汉时期的大复仇思想更是将此推上了极端。历史上的桓温,其父桓彝被泾县县令江播献给了苏峻叛军,后被杀。温年仅十五岁,枕戈泣血,誓报父仇。江播去世,桓温假扮吊客,混入丧庐,手刃其子江彪,并追杀其二弟,终报父仇,由此为时人所称许。出身不高的桓温也因此后i成为驸马,开始了名震天下的一生。</p>

        若是按照正统答法,段偃师应该回答支持礼,因为这个答案无论如何是不会犯错的。35xs</p>

        而且之前的孝女王舜案,也是这么判决的。</p>

        赵郡王子春被从兄王长忻与其妻同谋杀,等到王舜姐妹三人长大后,姊妹各持刀逾墙而入王宅,手杀长忻夫妻,以告父墓。因诣县请罪,姊妹争为谋首,州县不能决。高祖闻而嘉叹,特原其罪。后i王舜还入了《隋书·列女传》。</p>

        礼和孝是统治的基础,而法虽然有用,但常常和严苛、暴政联系在一起。因此统治者对于此类案件,一般赞同在礼。历史上,因报父仇而被赦免者,屡见不绝,比如南齐的朱谦之,唐朝的徐元庆,宋朝的李辚,明朝的崔鉴等人。</p>

        段偃师想了想,知道黄明远若是想要这个答案,就不会问自己了。</p>

        因此段偃师说道:说道:“将军,以子复父仇,见诸子史,不可胜数,未有非而罪之者也。最宜详于律,而律无其条,非阙文也。若不许复仇,则伤孝子之心,而乖先王之训。许复仇,则人将倚法专杀,无以禁止其端矣。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,而其事各异,杀之与赦,不可一例,酌其宜而处之。”</p>

        黄明远点点头,能说出“因事而异”已经很不错了,不过有些想当然了,这也是大多数儒家人的通病。若是没有一个标准,到最后肯定会产生自相矛盾的地方,因之而出的漏洞将会导致不公的出现。</p>

        “我还以为你会说依法论处呢。”</p>

        段偃师一愣,有些讶然地说道:“此事其情可悯,其事不可畅。虽不能直接反对,但如非必要,宜以命换命矣。若无心赴死,复仇不过一笑话耳。”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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